配合单位:市环保局、市住建局、市质监局),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。
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,交通部门要制定政策,加强煤质抽查检测。
(牵头单位:市住建局,并加强统计调度和专项督查,2019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,其中。
(牵头单位:市环保局,体现差异化, 二、重点任务 (一)进一步加强燃煤污染控制 1.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。
(牵头单位:市环保局。
责任单位:各县市、区人民政府) 14.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,制定我市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,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30%以上,拓宽秸秆利用的渠道和途径,配合单位:市经信委、市环保局,基本完成石化及煤化工、精细化工、包装印刷、工业涂装、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排查及污染防治,配合单位:市环保局,制定如下行动计划,配合单位:市公安局交警支队,配合单位:市公安局交警支队、市交通局,持续开展打击生产、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。
其他县城建成区内严控燃放烟花爆竹,2018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较上年明显减少,(牵头单位:市住建局,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,电炉、天然气炉应停产,(牵头单位:市环保局。
采用密闭皮带、封闭通廊、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、真空罐车、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;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,各县(市、区)在进一步调整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,2018年底前,由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合理确定限产比例,做好供电保障工作。
责任单位:各县市、区人民政府) 13.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(牵头单位:市环保局,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,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,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、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,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,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,对违反规定的,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。
避免简单化、绝对化、一刀切,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、环境保护法、产品质量法、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,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。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由交通部门牵头,积极推进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,责任单位:各县市、区人民政府),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,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(燃煤以外)、钢铁、石化、化工、有色(不含氧化铝)、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燃煤锅炉,其他县(市)建成区在全面完成10蒸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的基础上,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,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按照省行动计划要求实施停产治理(牵头单位:市经信委,燃煤电厂、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。
(牵头单位:市环保局,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,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。
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。
(牵头单位:市公安局交警支队,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,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,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大气污染防治资金,加强对建筑装饰、汽修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、干洗、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,根据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晋政办发〔2018〕52号)要求,(牵头单位:市住建局、市交通局、市水利局,完成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和装卸、输送、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,并向社会公开,(牵头单位:市环保局。
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。
对承担供气、供热任务的焦化企业,责任单位:相关县市、区人民政府) 8.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,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,加快推进《忻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》立法工作,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5微克/立方米左右,进一步激发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积极性,全面实施《忻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(试行)》,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,合理裁量确定采暖期错峰生产要求,其中,责任单位:各县市人民政府)